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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科论文
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摘 要
发布时间:2022-12-13 点击: 发布:中国论文期刊网

 

前 言
(一)研究背景
衡量一个国家的整体文明与进步的水平,毫无疑问其标志之一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它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整个国家内部对于自由平等权利的不懈追求,更是彰显了一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无任何权益可言,只是相应的义务与付出。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等封建观念都表明了旧社会中我国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等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传统的诸如男尊女卑的思想文化观念致使女性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女性群体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遭到了明显的不平等对待,因此她们的权利或者是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现如今,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女性的权益在法律层面上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这不仅有利于女性群体权利或权益的保护,还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是国家长足发展和不断进步的表现。虽然国家已经颁布并且实施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权益,但是在思想观念等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之下女性仍然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或权益仍然需要得到保护女性群体的基本权利或权益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领域女性的权利或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的现象格外突出,而这种现象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 研究目的
本文通过对现代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或权益的相关介绍,分析并且指出了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可以说是非常的低下。那时候的女性被看作是男性的附属品,她们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都遭遇到极大的痛苦与折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也在逐步的提高现代女性的权益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这无疑是有利于保障女性群体的权利或权益,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国家已经颁布并且实施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权益,但是在思想观念等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之下女性仍然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或权益仍然需要得到保护。因此只有切实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关权利或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社会,才能使国家得到长远的发展。
(2) 研究意义
对于整个人类的发展来说,自由和平等一直是每个人所追求与向往的。现代国家开始提倡男女平等的观念之后,女性的各种基本权益才正式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而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权益保护的现状切实地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她们永远应该是我们给予关注和保护的群体。时至今日,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其权利或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护。虽说现代法律赋予了女性同男性享有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但是在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的权利或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关女性权利和权益的保障工作仍然存在着种种现实性的问题。因此,研究分析有关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现代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或权益的相关介绍,分析并且指出了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这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权益保护的相关理论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女性实现权利自主及权益平等,更是构建法治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三)研究方法
(1) 文献资料法
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在CNKI、CALIS等数据库中,以“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为关键词检索相关文献资料,并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一定的搜集整理。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研读以及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分析和借鉴,为本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2) 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解读与分析,把握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并力求对症提出完善建议。
一、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所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在封建社会,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基本没有任何权益可言,尤其是在以男方家庭为本位的情况下,她们必须遵从一些传统的礼教思想,比如未嫁之前从父、嫁娶以后要从夫、夫死以后从子、丈夫可以拥有三妻四妾、女子无才便是德等等。封建社会中的女性连基本的婚姻自由都谈不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高低就更不用说了。那时候的女性都从属于男性,她们虽履行了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但并未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也不曾拥有同男性平等的地位。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精神上,她们都遭遇到了巨大的痛苦与折磨,这就使得旧社会的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过,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新中国的成立以及世界潮流中的男女平等观念的冲击之下,人们看待事物的思想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女性的各种权利和权益越来越得到重视,也由此得到了一些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现代女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女性既要兼顾家庭又要兼顾事业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了。现代女性群体可以选择走出家庭迈入社会,从事着她们所喜欢的职业,进而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女性可以选择从繁琐的家庭事务中抽离,投入到自己喜欢的职业中,展示自己的风采。女性可以参与到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中,可以看出来,现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为了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与权益,国家已经颁布并且实施了很多的法律、法规,这极大的提高了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独立的姓名权
一个人如果拥有独立的姓名权就意味着他拥有独立的人格。在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压根就没有独立的姓氏。通常出嫁之前女性要随父亲的姓,而出嫁以后就要改为随夫姓,可以看出那时的女性没有独立的姓名权。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女性才被赋予可以同男性享有同等的姓名权,孩子出生后也可以随母姓,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项规定意味着已婚女性享有独立的姓名权,这充分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为女性拥有同男性一样平等的独立的姓名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婚姻的自由选择权
婚姻的自由选择权可以说是现代婚姻法的灵魂,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包办婚姻”、“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下,男性可以拥有“三妻四妾”,而女性却必须要遵从“三从四德”,这是导致旧社会女性同胞们悲惨生活的根源之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施婚姻自由”可见,婚姻的自由选择权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并且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从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可以看出,婚姻的自由选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女性对于结婚这件大事有充分的选择权和自主决定权,就算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干涉子女的婚姻大事,更不能侵犯这种权利。这就意味着女性在婚姻的选择方面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由女性的个人意志决定。而对婚姻自由的提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关系的形成
(三)生育的自主决定权
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常常被看作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有很多女性为了得到婆家的重视,悲哀到为生出男孩子而一直生小孩,很显然她们的人身自由、生育自主权被无情地剥夺掉了。相比较而言,现代女性不再是生育的机器,而是生育的主人。她们可以选择生孩子或者不生孩子,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由权。再者国家为了避免女性沦为生育的机器而提倡的晚婚晚育等鼓励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生育的自主决定权。
(四)家庭事务的决策参与权
传统的家庭性别角色的分工情况都是“男主外,女主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家里都是女性说了算那时候的女性因地位极其的低下,所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都要听从丈夫的吩咐。自从国家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后,女性才得以实现和男性平起平坐,和男性共同商量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情。现代女性的文化程度在不断地提高,工作收入也在逐渐的增加,其对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参与权也在逐步的上升。
(五)家庭财产的处置权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更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劳动权、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等权利的基础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男女公民平等的各项财产权益,也为此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女性群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权益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衡量女性的家庭地位的指标之一在传统的封建社会里,只有男性才能够拥有对财产的占有权、分配权以及继承权随着现代《婚姻法》的实施,女性也同男性一样,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处置权
(六)家庭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宪法》、《继承 (​http:​/​​/​china.findlaw.cn​/​jicheng" \t "C:\\Users\\admin\\Desktop\\第三次送检\\_blank​)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caichanjc​/​ccjcq​/​" \t "C:\\Users\\admin\\Desktop\\第三次送检\\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法律规定都说明了女性和男性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所以女性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有利于保护女性的继承权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一个过程,当然要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也是如此。虽然国家已经颁布并且实施了很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权益,也的确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女性的权利和权益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她们没有获得真正实质上的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权利和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仍然存在,社会整体风气的导向、社会文明及思想的落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不全面、大多数人忽视、女性自己没有争取等是其原因。在现实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的地步,男性往往会用一定的手段来限制或者剥夺属于女性的财产权益,这样一来,女性的权利或权益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当然,现代女性在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家庭暴力的问题上的权益也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现实的婚姻生活中,我国女性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一)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财产权在实际上没有充分保障
我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提出:女性在婚姻合法期间享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女性就有权利得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实际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财产权上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我国自80年代以来,离婚案件一直呈上升的趋势,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离婚官司大都是由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不均导致的。
同时,女性在财产的继承方面也同样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已经外嫁的女性在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时显得格外艰难。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继承权往往是男性占了优势,女性的继承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定: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在继承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尤其是已婚女性如果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便是困难重重。当然还存在一些剥夺或者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种种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观念比较落后的地区,剥夺女性的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都不能否认的事实是离婚率也在不断地上升。而且一旦夫妻双方的婚姻解体,女性总是双方中受到伤害最多的那一方。事实上,很多女性在离婚时要面临的不仅仅是感情上的伤害,还要面临着她们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局面。小丽与丈夫小龙有一个五岁的女儿,两人从自由恋爱到结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丈夫小龙创办的企业逐渐有了起色且盈利不断,已经达到上百万的资产。事业有成的丈夫小龙移情别恋,想方设法地要与发妻小丽离婚。结婚的十多年来,小丽全力支持丈夫创业,含辛茹苦地带孩子,家庭生活条件的确是越来越好了,可是情感生活却饱受折磨。经历了一段痛苦的日子之后,小丽与丈夫小龙协议离婚。但是,丈夫小龙交给妻子小丽的却是一份极其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
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出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财产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原因归根结底是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漏洞,亦或是惩罚力度不够,才导致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权益被侵害,难以得到保障。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遭遇的暴力对待屡屡发生
婚姻家庭领域一直存在着的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极其严重的侵害女性权利与权益的问题。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暴力是对女性权利或权益的最野蛮的侵害。女性由于先天的力量比男性弱等原因而成为社会上需要被保护的群体,但是在一些婚姻家庭中她们没有成为被保护的对象,反而是被暴力对待,并且她们还无力反抗。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女性群体的身心健康。在我国发生的很多家暴事件、婚内强奸事件中的受害女性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实在是太少。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的特征,虽然只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但是它的危害却扩及到了社会,从而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实际上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所以关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加以重视。还有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或者是婚内强奸事件,女性都是被劝说要主动忍让,以家庭为重,维权意识不强的更是直接选择妥协,这种种原因导致了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都遭受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这种粗暴的行为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等各个方面都造成了伤害。李女士和王先生育有一个女儿。在结婚后的这几年里,每当王先生因为工作不顺或是情绪不佳的时候亦或是喝醉酒的时候,一回到家便是对妻子李女士进行喋喋不休的谩骂以及毫不留情的殴打。一开始李女士选择了默默忍受。渐渐的,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一位异性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有一天,李女士和王先生就此事进行争论的过程中,王先生怒气大发,对妻子拳脚相向,李女士的头部和腹部受到了重创。随后王先生还打电话威胁李女士的父母。这次李女士终于狠下心来,随即报警,选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三)女性的生育自由权仍然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程中,女性毫无疑问的承载着人类繁衍生息的重大使命,再加上女性由于先天的力量比男性弱等原因而成为社会上需要被保护的群体,本来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怀与照顾,但是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婚姻家庭中她们实际上没有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由权。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或是少数民族地区,重男轻女的问题仍然很严重。受重男轻女这一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关于生育子女的问题,仍然有很多的农民秉持着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当然有些女性就迫不得已沦为了生育的工具。这些女性也就悲哀到为了生出男孩子而不停地生孩子,她们的身体、精神和心理都饱受折磨,很显然她们丧失了生育自由权,其人身自由已被无情地剥夺。此外,在城市,职场中的女性一旦生了孩子就面临失业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在招聘女职工时都特别关注女性的生育问题,大多数单位会录用在工作之前就已经生了孩子的女性,更有甚者直接规定被录用的女性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不准生孩子,而这种基于工作与生育两者之间的选择让许多女性十分痛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做到保护女性生育的自主决定权。
(四)婚姻家庭中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如前所述,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导致女性更容易被多的限制在家庭内部,尽管现代女性广泛的参与了就业并因此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但绝大多数的女性即便是参加了工作,也要负担着照顾事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这就造成了一个非常不平等的现象:女性由于先天的力量比男性弱等原因而成为社会上需要被保护的群体,本来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怀与照顾,然而事实上女性还要肩负事业和家庭双重责任,并且要在这两者之间努力寻找平衡。
另外,虽然现代女性广泛的参与了就业也因此具有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但女性的收入普遍比男性要低,再加上女性不得不兼顾事业和家庭。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女性在经济方面的劣势,而这种劣势只会致使女性再次受到歧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这些男女两性极其不平等的现状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无任何益处。
显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性承担着诸如照顾丈夫、抚育孩子、伺候老人、料理家务等大部分的日常活动,而女性担任的这些都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女性生活在种种压力之下,其权利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容乐观。有人认为家务劳动是“沉没的成本”,其实现代女性在家务劳动中投入的很多时间和精力并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这与男性在工作中付出的时间及精力并获得回报有着很大的区别。
总之,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要想得到切实的保护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但是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确实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的情况确实让人担忧,但是我们不能置之不管,反之应采取有效且可行的完善措施来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相关权利或权益。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前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和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这一现状的确让人担忧。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权利和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仍然大量存在,社会整体风气的导向、社会文明及思想的落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不全面、大多数人忽视、女性自己没有争取等是其原因。对女性的权利或权益经常被侵犯的这种现象我们不能置之不理,反之,采取一些有效可行的完善措施来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或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一)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法律是女性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佳途径之一。法律建设是社会文明的象征,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更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完整的法律体系建设是给予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关键影响因素之一。要确切的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切身权益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具体一些来讲的话,就是要完善婚姻法以及反家暴法。当然还有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完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侵害女性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一些比较明确的有操作性的措施从法制层面给予女性最大的法律支持,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规定,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对于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
(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要想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就要举行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推动婚姻法、反家暴法、继承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被公民熟知。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些的法律知识宣传类的免费讲座,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在保护女性权益的时候,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而哪些行为却是犯法的,时刻在内心树立一杆“秤”,从而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很多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仅仅停留在浅层次,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太少,一旦自己遇到问题的时候,压根想不到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增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意识显得特别的重要。又由于多种原因女性成为了需要被保护的群体,更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3.15法制宣传日”以及“3.8妇女节”的时候,应该在人流量比较大的活动场所设置一些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更多的人深入地懂法、学法并用法。
(三)保障女性在就业时的各项权益,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众所周知,我国男性在就业时普遍的比女性拥有优先权,对某些行业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我们无法进行深入的探讨,但是在有些工作领域男女两性本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城市,职场中的女性一旦生了孩子就面临失业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在招聘女职工时都特别关注女性的生育问题,大多数单位会录用在工作之前就已经生了孩子的女性,更有甚者直接规定被录用的女性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不准生孩子,而这种基于工作与生育两者之间的选择让许多女性十分痛苦。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做到保护女性生育的自主决定权。女性就业时被各种公司、企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之门外,并且女性的生育成了女性就业难的理由之一,这无疑不利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更加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护。生育孩子是女性与生俱来的责任,而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招人时都很关注女性的生育问题,这对女性的生育自主权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只有保障女性与就业相关的各项权益,才能减轻女性在生育期间的负担,从而提高女性在经济增长中做出的贡献,逐步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女性生育的自主决定权。
(四)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加强女性自身的维权意识
女性如果想要做到足够的自我保护,必然少不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自然而然地其需要接受教育的程度也要高。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很多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很少有人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村地区的女性来说,她们很多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权益的内容都不是很了解,更不用说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权益了。比如有些家庭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或者是婚内强奸事件,女性都是被劝说要主动忍让,以家庭为重,维权意识不强的更是直接选择妥协,这导致了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护。所以必须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让她们了解自己所具有的基本权益,并且让她们知道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权益,从而提高女性自身的维权意识,减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同时,整个国家要在教育问题上坚持男女平等、宣传婚姻自由的思想,主动维护女性群体的权益,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结语
目前,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现代女性无疑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女性的权利和权益在运行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女性没有获得真正实质上的权益,女性的权利和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仍然存在。相信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我国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保护会更加的完善,整个社会也会更加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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